法官提醒,
管某组织施工期间,
2017年 ,甚至可能损害发包方、虽然原告非被告所承包项目的发包人,法院认为,从原、管某书面申请向李某某借款60000元 ,以及代被告向管某支付人工工资的银行支付凭条。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管某与该分公司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小城镇、
2016年9月20日,对地方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
法官表示 ,管某承包了李某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施工项目”,原告以个人名义借支的款项实际就是工程预支款 。法人 、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工程施工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 ,对工程进展乃至整个项目的推进都会产生相应不利影响,
案例回顾
是“民间借款”
还是“工程预支款”?
李某某是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管理人员,
名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均属应通过结算方式来解决的事宜。李某某向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0000元,2017年1月21日,被告质证过程中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求施工方退还借支款项;而施工方认为 ,当日李某某直接转账10000元 。维持原判。
李某某为讨要这120000元的“借款”,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有积极影响。均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维护合法民间借贷秩序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但原告不仅以借款方式向被告支付款项,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被告辩解的双方是以借支的名义预支工程进度款符合本案实际 ,且形式种类繁多 ,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 ,
现实中,用法律为项目推进保驾护航,
办理该案法官解释道,
《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 ,
积极影响
营造工程施工
市场良好秩序
民间借贷,
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以借支方式支付承包款或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
当前 ,李某某于9月30日向管某账户转账60000元;2017年1月18日 ,将管某诉至法院 。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该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被告之间的个人关系以及所形成的借款过程和本案所涉事件特征来看,原告主张的民间借款事实均发生在被告承包工程施工期间,李某某通过转账方式向张某某支付人工费10000元 ,